以热点事件解读法律实务 足球仲裁权威为业界普法
2021-08-05 08:27:26
文|记者程善/报道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足球圈内人士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前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一旦发生纠纷,球员完全处于劣势一方,可抗辩的空间很小,随着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展,中国球员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递交到中国足协仲裁委的案件逐年递增。但是,有时候甚至包括球员的代理律师在内,对于解决纠纷的很多程序、适用法律等环节也都搞不清楚,以至于在拖延了仲裁的同时,也耽误了纠纷的解决进程。近日,本报与中国足协仲裁委副主任刘万勇律师取得了联系,请他详细介绍了俱乐部与球员,如果想要依规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如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的实务过程,比如,球员合同中有哪些权益是受到切实保护的?有哪些是不被支持的?青训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和解决方式有哪些?

[ 准确诉求 ]

申请仲裁的第一要务

《足球》:当一个球员想要向仲裁委递交自己的申诉报告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的是什么?

刘万勇:首先要明确自己申请仲裁的准确诉求是什么,“准确诉求”这四个字非常重要。每年我们都要审理很多案件,也有很多案件无法审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申请人没写清楚自己到底要我们仲裁什么,不能列出自己的准确诉求。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我处理了很多有关球员提起的申诉,其中有关于球员身份关系的案件。我们能够理解球员的最终目标是想获得自由身身份,只有明确其“自由身”的裁决结果才能有利于球员去寻找下一份工作,但是,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中,“自由身”的概念本身是不准确的,这个概念只是借用NBA中的俗称,准确的诉求是“确认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工作合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以下简称《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也是依据合同到期证明或转会协议才能办理转会手续。关于该项请求,很多球员都没有写清楚,而我们的仲裁庭也受到‘不告不理原则’所限,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请求的,我们是不能够提示当事人该如何请求的,只能进行适当的释明。所以我要在此提醒未来想要来仲裁“自由身”身份的球员,一定要在申诉材料中写明是“关于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这一诉求

在你处理过的案件中,有没有哪些因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误,导致案件无法审理的?在一些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哪些仲裁概念是比较容易混淆的?

这样的案件肯定是有的。这类案件有几种类型:一类是所提仲裁请求要具有可履行性,或者具有诉的利益问题。有部分仲裁请求明显无法实现,明显属于无法实际获得履行或没有任何诉争利益的请求,例如球队已经降级到中甲,但是球员要求依据工作合同注册为中超球员,此类明显不可实现的请求;一类是主体错误,尤其是处理身份争议案件的时候,对于俱乐部和会员协会在办理球员转会程序的地位不清楚,一些转会环节是由会员协会进行的,俱乐部是无权进行操作的;还有一类是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范围,我们经常会接到一些要求对俱乐部进行处罚的案件,或者将要求纪律处罚的请求与其他仲裁请求混和在一起的情况,这类案件我们也无法进行处理。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弄错主体,经常有未成年人的家长将申请人写成自己,事实上申请人应为球员本人,家长是其法定代理人。也有人将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当作被申请人,这里就混淆了“法人单位”与“法人”概念上的区别。

曾经有一名律师跟我提及,他向仲裁委提出的“俱乐部无正当理由”解约申请被拒绝了,请问为何不接受这样的申请?

这个问题就比较专业了,解释起来也比较抽象。

从请求权构成来讲,仲裁委员会对于合同解除可以做认定,但是,关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本身不能整体构成独立的仲裁请求。关于“无正当理由”的提法出现于《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首先,该规定四十八条的题目“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本身不构成仲裁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其次,四十八条是将“无正当理由”作为纪律处罚的依据,是进行纪律处罚的条款条件构成。因此,“无正当理由”的界定权力在于足协纪律委员会而非足协仲裁委。除此之外,中国足协的规定中没有对“无正当理由”明确界定,而与之对应相近的概念,在足球行业中却恰恰有“正当体育理由”的界定,四十八条关于如何补偿的问题恰恰使用的是“违约”的表述。内涵与外延不明确的“请求权”在法律逻辑上很难作为一项单独的请求权的一部分。因此,若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足协仲裁委将予以驳回。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同样针对的是欺骗行为,有民事上的“欺诈”和刑事概念中的“诈骗”两种表达,民事法律关系中很难去认定一方是否构成“诈骗”,实践中都是采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制度,民事案件本身会被终止。

提出该种请求属于极个别的现象,在最近两年的仲裁案件中仅仅出现过一两件。

有些球员说,他们在与俱乐部解除了合同后,希望原俱乐部为他们出具合同到期证明,但俱乐部不配合,因此他们申请向仲裁委裁决,仲裁委却不受理,请问有过这样的情况吗?为什么?

仅凭你提的情节,我很难判断个中原因,但是,我注意到这里你用了“仲裁委不受理”的概念。不受理,往往是程序上的问题,大多发生于主体错误问题,即告的对象错误,或者本身提起申请的主体错误,但是有一点,仲裁委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都会在仲裁系统中告知其原因,提示其问题所在。我们也遇到已经告知其申请错误,然后申请人仍然将申请书原封不动地再上传仲裁系统并且来回反复数次的情况。

据说今年裁决的很多案件中,有不少都是既涉及欠薪,同时也要求自由身的,是这样吗?请问现在仲裁委有什么快速处理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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